告诉大家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显示,80%经历过劳动仲裁的HR,都败诉了。其中,调转离作为HR必经手的一项工作,在劳动仲裁的判决中比例尤为扎眼。不懂劳动法的HR,就是公司里的火枪手,随时都可能擦枪走火。
有HR在给员工办理离职证明时就有疑惑了,可以在证明上写明员工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负面评价吗?这样做是不是合法的呢?
其实,离职证明上应该写什么内容,也是有法律约定的,是不能随意乱写的,下面先看一则案例吧。
小戴是某家技术公司的程序员,项目期间,小戴提出离职,公司再三挽留未果。于是HR在戴翔的离职证明上多加了一句话:“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
恰恰因为这句话,让小戴入职新公司碰壁了。所以小戴果不其然把老东家告了。后来呢,小戴胜诉,原公司除了要重新出具离职证明、还要承担小戴的一系列损失,给出十几万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能力、品行等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条例引文,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从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出发,企业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假如企业写了这些法定外的内容,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员工严重违法违纪、人品品格不好、和老板吵架、乱传谣言、劈腿等等离职原因,HR们都不要写在离职证明上!
离职原因能写“个人原因”,就不要写其他原因了,尤其是以下离职事由也是不能写的哦!
把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某些情形写进去(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这是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但各地裁判标准不统一),单位也有风险。
1、离职证明应当并且只能写“四要件”,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期限。
2、除了“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内容,要符合不损害员工利益原则,而且一定要经过员工本人许可,不能随意添加。否则离职员工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公司依法重新开具。
3、根据我国失业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社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而离职证明上的离职原因则是人社部门判断依据之一。如果劳动者要求,企业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不得恶意歪曲事实,对劳动者作出负面评价。
4、对于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应当在离职证明中注明,以便新用人单位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规避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
兹证明 xx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于 xxxx 年 x 月 x 日入职我司 xxx 部门担任xxx职务,劳动合同期限为 x 年。至x年x月xx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已办妥,即日起终止原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兹证明xxx(先生/女士)(身份证号xxxxx)曾在任xxx部xxx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自x年x月×日至x年x月x日止。现于x年x月x日双方一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属自愿/非自愿离职性质。其在本公司实际在做的工作x年x月(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遵从择业自由/该员工与本公司签署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自x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服务。
离职证明,是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某科技公司一名高管因为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提交了申请,但公司以该高管负责的项目款项没有收回为由不批准申请,同时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导致高管长期无法再就业。于是高管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判令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5.6万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理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拒绝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那么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理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对于此类赔偿,员工需要出示证据证明因公司延误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造成的损失。一般来说法院会结合员工薪资水平、工作性质、公司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及后果综合予以认定。
有时不是企业不想出具离职证明,而是离职员工并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工作,这样的话,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不出具离职证明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理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出具离职证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出具证明。但如果离职员工不配合相关交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拒付离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许多员工在离职后可能并不重视离职证明,在求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遗失离职证明,那么企业还可以录用这位员工吗?
如该员工在客观上与上一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则录用该员工已无法律障碍。
可以让该员工提供向原单位提出的离职申请、与原单位的工作交接记录表、按照原单位要求办理的离职流程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已经对其社会保险进行减员的证明等。
对该员工做背景调查,多方查验减少相关风险。如问清楚:原公司的架构是怎样的?有哪些部门?部门各有多少人?当时招聘入职的HR是谁?能否提供原公司固话或前同事联系电话?
离职证明不仅对个人来说很重要,对于企业来说也很重要,大家要注意以上事项,避免有关规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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